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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至第三十条)

时间:2011年03月02日 17:5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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